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人力資源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為協助政府推動就業服務及人才培訓各項事宜,研究發展切合現代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提升工作職能、促進產業競爭力升級,增加就業機會與創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之綜合規劃與研究事項。
二、協助推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技能檢定等課程規劃事項。
三、協助政府機關及相關團體辦理徵才活動等事項。
四、接受政府與相關團體委託辦理就業專長及人力資源實務訓練事項。
五、舉辦各項講座與研習活動,以提昇職涯發展相關領域從業人員之專業知識及工作效能。
六、結合政府資源,開辦建教合作及實習課程,推動與創造三方合作關係。
七、倡導人力資源發展之觀念與實務,並提供企業界、政府及學術界建設性之意見。
八、舉辦觀摩、研討會,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實務與制度之交流。
九、舉辦教育講習,提供人力資源發展之服務。
十、建立人力資源發展之參考資料,提供諮詢與顧問服務。
十一、舉辦對人力資源發展有貢獻之表揚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發展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熱心於人力資源發展及就業服務之實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公私立機構團體、工商企業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公司機關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會務活動熱心贊助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 凡對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 凡對 人力資源發展之服務及 就業服務有興趣之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可享受之權力如下: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其他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贈閱本會會訊。
四、請求本會協助服務事項。
五、團體會員所屬團體得派人力資源相關人員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十五人、任期一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是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之,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同時繳納常年會費。
 A:個人會員參佰元
 B:團體會員貳仟元
 C:贊助會員伍萬元
 D:學生會員貳佰元
二、常年會費:
 A:個人會員壹仟元
 B:團體會員參仟元
 C:學生會員參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三 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年 月 日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通過。
台南市政府 年 月 日南市社行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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